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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的说明 |
浏览 7304 次 发布时间:2010-7-7 |
批准文号的说明
一、有关批准文号的意义: 1、卫食健字(2002)第0018号和国食健字G20050018分别表示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前者表示该保健食品是卫生部2002年批准颁发的,后者是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的。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卫生部将保健食品审批权移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就是说如果出现2004年批准的卫食健字(2004)第0018号的保健食品便可以断定是假冒伪劣产品。 2、陕卫食健字【2005】第0018号和陕卫新食准字(2004)第0018号产品是陕西省卫生厅批准颁布的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批准文号。按照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审批权目前分别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陕西省卫生厅无权审批。现在出现标示上述批准文号的产品,要么是不法分子伪造批准文号假冒生产,要么是当地有关行政部门越权审批,均属于禁止流通的食品。 3、陕卫食准字(2006)第0018产品是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及经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新资源等原料组方生产的产品,经各省卫生厅审批后,发给“卫食准字”批准证书。随着《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该批准文号的食品审批已被取消,此后,该类食品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为药品或保健食品。但该文号显示属于2006年新批产品,显然也属于禁止经营食品,至少在浙江省范围内是不能流通的。 4、豫卫食证字(2005)第0018号、青卫食字2004第0018号属于河南省和青海省卫生厅批准的普通食品。 5、陕卫消证字【2005】第0018号是陕西省卫生厅2005年批准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豫卫消备字【2004】第0018号是河南省卫生厅消毒产品备案文号,《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生产、销售有关产品的许可条件: 生产普通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用卫生许可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除了必须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用卫生许可条件》外,还需要通过GMP(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认证,取得卫生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所生产的产品还必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获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部分类别(35类)食品(包括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还必需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生产消毒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取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 经营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必须符合《浙江省食品经营卫生许可条件》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关产品的广告审批: 食字号和消字号的产品做电视广告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违规宣传保健功效和疗效。 |